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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1%税率普票不含税销售额593455.43填主表第3行。1%税率专票不含税销售额-16089.11填在主表第2行。合计金额577366.32填在主表第1行。主表第16行17320.99。主表第18行和减免税第1部分第2-4栏我填11547.33。主表22.24行生成5773.66。城建,教育附地方附加自动生成。合计税额6062.33。确认申报没过。系统提示:当前申报的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合计-16089.11×1.03+0.00×1.03+0.00×1.05=-16571.7833.当前开具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合计。-16089.11+-160.89=-16250. 感谢老师

霍丹妮

于2025-10-16  13:07发布2人浏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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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楠|  官方答疑老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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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楠|  官方答疑老师

注册会计师,注册税务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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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

我实在是弄不明白到底是错在哪儿了,哪个数错了请老师指导指导。

霍丹妮

于2025-10-16 13:09:55发布

追问申报报不上脑袋都大了。我们这也是刚改的那个查账征收。原来1-4月是额定征收来的。

杨楠 | 官方答疑老师

于2025-10-24 14:45:13发布

回答

系统提示显示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计算不一致。问题出在专票不含税销售额-16089.11的含税金额计算上:
- 你填写的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为负数,系统按1%征收率还原含税销售额时使用公式:-16089.11×1.01≈-16250(而非1.03)。
- 但系统检测到实际开具的专票含税金额为-16250,与你申报的-16571.78不匹配。

**调整方法:**
1. 检查专票不含税销售额-16089.11是否准确,若为红字发票需确保金额与实际冲减一致。
2. 将主表第2行(专票不含税销售额)改为**-16089.11**,系统会自动按1%计算税额(-160.89),含税金额即同步为-16250。
3. 减免表第2-4栏填写**10762.34**(原11547.33多计了785,因专票部分已按1%计税,仅普票593455.43需计算2%减免:593455.43×0.02≈11869.11,再减去专票已减征的160.89×2≈321.78,实际减免≈11547.33-785)。

重新计算后主表应纳税额应与系统校验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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