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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2026-04-07 07:32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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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楠| 官方答疑老师
已解答:168834个问题
学员你好,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,很高兴为你服务,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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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牌答疑老师解答
回答
是的,有这个政策。根据财税[2016]12号文件,自2016年2月1日起,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纳税人,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,也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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