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静老师| 官方答疑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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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员你好,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,很高兴为你服务,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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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牌答疑老师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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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个期限适用于不同情形。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是20日,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算;而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时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本题涉及的是司法强制执行,适用20日期限,而非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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